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照明在城市道路的照明方式有:
1、高低臂燈桿(高臂照明道路一側\底臂照明人行道)
2、
庭院燈,直接裝在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與道路主道之間的綠化帶上或另一側;
以上兩種方式采用任何一種裝燈方式都需要滿足行人和非機動車使用的道路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1-1的規定,眩光限值應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1:人行及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值
級別 |
道路類型 |
路面平均照度Eh,av(lx) 維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 Eh,min(lx) 維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 維持值 |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維持值 |
1 |
商業步行街;市中心或商業區人行流量高的道路;機動車與行人混合使用、與城市機動車道路連接的居住區出入道路 |
15 |
3 |
5 |
3 |
2 |
流量較高的道路 |
10 |
2 |
3 |
2 |
3 |
流量中等的道路 |
7.5 |
1.5 |
2.5 |
1.5 |
4 |
流量較低的道路 |
5 |
1 |
1.5 |
1 |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計算點或測量點均位于道路中心線上距路面1.5m高度處。最小
垂直照度需計算或測量通過該點垂直于路軸的平面上兩個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表1-2:人行及非機動車道照明眩光限值
級別 |
最大光強Imax(cd/1000lm) |
≥70° |
≥80° |
≥90° |
>95° |
1 |
500 |
100 |
10 |
<1 |
2 |
--- |
100 |
20 |
--- |
3 |
--- |
150 |
30 |
--- |
4 |
--- |
200 |
50 |
--- |
注:表中給出的是燈具在安裝就位后與其向下垂直軸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發光強度。
2、機動車道一側或兩側設置的、與機動車道無實體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照明應執行機動車道的照明標準;與機動車道有實體分隔的非機動車道的平均照度宜為相鄰機動車道的照度值的1/2。但不宜小于相鄰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3、機動車道一側或兩側設置的人行道照明,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混用時,宜采用人行道路照明標準,并滿足機動車道路照明的環境比要求。當人行道與非機動車道分設時,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宜為相鄰非機動車道的1/2。同時,人行道照明還應執行本標準第3.5.1條的規定。當按兩種要求分別確定的標準值不一致時, 應選擇高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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